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本方针作出决议,并于每年年度终了确认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本方针如下。
yl23411永利官网登录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本方针
川崎重工集团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司,为了体现“集团使命(要履行的使命和角色)”、“川崎价值观”、“集团经营原则”和“集团行为准则”中所示的管理理念,我们将开发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作为确保适当组织建设、内部规章制度制定、信息沟通和适当业务执行的系统。此外,通过不断检讨和改进,我们将进一步强化高效、合法的企业架构,为集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基于上述内容,我们将制定如下内部控制制度。
- 确保我们业务适当性所必需的系统
- ①确保公司董事、执行官和员工履行职责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制度(公司法第399条之13第1项第1-c项,公司法施行条例第110条之4第2项第4项)
- a)川崎重工集团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应作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决策的道德标准而制定和传播。此外,总裁本人将以坚定的决心领导董事会决议的《法律事务和合规基本方针》,旨在强化全公司的法律事务和合规职能和意识,并确保所有高管和员工充分了解情况。
- b)为了实现业务有效性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保全的目标,并确保业务运营的适当性,任命总裁为首席内部控制官,各公司总裁、川崎车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川崎车辆)将与川崎汽车株式会社总裁建立内部控制推进系统。川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川崎汽车”)作为内部控制负责人,根据各董事、执行董事、员工的职责和职责,统一运行内部控制系统。
- c)将成立全公司合规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各种措施,以确保彻底遵守行为准则、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则,并监督其实施情况。此外,我们将在总公司、各公司、川崎车辆、川崎汽车公司设立合规推进部门,持续开展有关遵守行为准则、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规则的意识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合规理解和意识。
- d)内部举报制度旨在快速发现并纠正合规违规等欺诈风险,我们将通过传播制度内容,包括禁止对举报人不利待遇、禁止调查和保密等内容,努力使制度更加有效,并彻底落实该制度。
- e)在将业务执行权适当委托给董事会选定的执行董事的同时,我们将通过任命外部董事来加强董事会对整体经营的监督职能,外部董事是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不存在与普通股东利益冲突的风险。我们还将确保审计和监督委员会的经营监督职能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并加强其审计职能。
- f)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公司的运营审计、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估和报告来确保运营的适当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 ②存储和管理与公司董事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的系统(公司法施行条例第110条之4第2项第一项)
- a)与董事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会议记录、批准记录及其随附材料、会计账簿和会计单据以及其他信息)将按照公司规则妥善保存和管理。董事、董事指定的执行官和员工可以随时查看此类信息。
- b)机密信息和个人信息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适当存储和管理,并通过运营审核等确保其有效性。
- ③有关我公司损失风险管理的规则和其他制度公司法施行令第110条之4第2项第2项)
- a)为了妥善应对各种风险,我们将根据风险类型制定管理方法和制度、集中监控各管理制度有效性和有效性的制度、向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的制度,并通过这些制度的运行,对风险进行单独、全面的管理。
- b)为应对风险出现,我们将提前制定紧急情况行动指南,在每个营业地点任命一名危机管理官员,并制定一个系统以尽量减少损失。
- c)当出现严重风险时,根据预定的报告路线,及时向作为首席危机管理官的总裁报告。
- d)为应对大规模地震、流行病等灾难的发生,我们将提前确定需要继续或优先恢复的重要业务,尽量减少对业务的影响,并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以缩短恢复时间。
- ④确保公司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制度(公司法施行条例第110条之4第2项第3项)
- a)基于《川崎集团使命宣言》中阐明的由川崎及其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川崎集团”)存在的理由和作用,我们将制定整个集团的长期愿景并共享未来目标。
- b)为了实现长期愿景,根据董事会确定的管理方针,业务执行部门将其纳入具体的管理计划,各组织、执行官、员工分别制定并执行目标以实现该计划。此外,董事会定期接收经营计划进展情况报告,监督业务执行情况。
- c)我们将根据董事会决议任命执行董事,确定其职责,并根据公司规定确定各组织的职责分工,明确业务执行结构。此外,我们还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决策权,并向执行董事适当下放权力,提高董事履行职责的效率。
- d)在行使公司章程中授予总裁的权力时,根据其重要性,通过作为总裁顾问机构设立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确保业务执行的适当性和效率。此外,还将设立执行董事会议,向执行董事传达经营政策和计划、交换意见等,以实现集团经营的意图统一。
- e)各公司、川崎车辆和川崎汽车根据公司规定赋予的权限和责任做出自己的决定,并进行适应环境变化的灵活业务运营。此外,川崎车辆公司和川崎汽车公司将分别成立公司管理委员会,以最终负责业务执行的公司总裁、川崎车辆公司总裁和川崎汽车公司总裁为首。
- 确保我们集团运营适当性所必需的系统
我们将根据各子公司的业务内容、规模、地区、重要性等,努力建立以下制度,确保集团运营的适当性。
- ①确保子公司董事、执行官和员工履行职责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制度(公司法施行细则第110条之4第2项第5项d)
- a)公司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建立集团整体实现经营有效性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法律法规、资产保全等目标的体系,确保经营的适当性,并监督和指导其运作。
- b)全公司合规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整个集团的行为准则、合规相关政策和各种措施。此外,管理子公司的总公司相关部门、各公司、川崎车辆、川崎汽车将共同监控子公司的运营状况。
- c)我们将努力在整个集团,包括所有境内外子公司,普及和推广举报制度,并努力进一步展示这一制度的功能。
- d)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以控制子公司,并通过酌情向子公司派遣兼职董事、兼职审计人员或两者(以下简称“兼职董事”)对子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和监督,兼职董事不亲自参与子公司业务的执行。此外,公司还将制定审批制度等子公司管理制度,建立集团化管理的规范化管理体系。
- e)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子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经营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确保经营的适当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 ②子公司董事向公司报告履职情况的制度(公司法施行细则第110条之4第2项第5项a)
- a)公司通过派往子公司的兼职管理人员接收子公司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
- b)子公司将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状况,作为管理报告,并根据公司规定,就重大管理决策提前征求公司主管部门的意见。
- ③管理子公司损失风险的规则和其他制度(公司法施行细则第110条之4第2项第5项b)
- a)我们将建立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努力避免和尽量减少风险或风险造成的损失。
- b)公司将指导各子公司制定危机应对政策并建立危机管理体系,为子公司出现风险时做好准备。
- c)当出现严重风险时,我们会按照预定的报告途径及时向我公司报告。
- ④确保子公司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制度(公司法施行细则第110条之4第2项第5项c)
- a)对于集团内各公司的管理,我们尊重各公司的自主权,同时共享川崎集团使命宣言、长期愿景、经营计划等中所体现的基本思想和愿景,并通过明确集团整体的目标,建立一个允许适当且有效执行业务的系统。
- b)让子公司制定审批标准,提高业务执行效率。
- 公司审计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事项
- ①协助公司监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员工相关事项(公司法施行条例第110条之4第1项第一项)
按照审计和监督委员会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全职员工。
- ②协助公司审计监事会职务的员工相对于公司董事(不包括担任审计监事会成员的董事(以下简称“审计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相关事项,以及确保审计监事会对协助公司审计监事会职务的员工的指示的有效性相关事项(公司法施行细则第110条之4第一项第2项、第3项)
协助审计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人员应当服从审计监事会的指示和命令,人事调动、人事评价和纪律处分均需事先征得审计监事会的同意。
- ③公司董事(不包括监查委员会委员)及员工向公司监查委员会报告的制度,以及子公司董事、监事及员工或接受其报告的人员向公司监查委员会报告的制度(公司法施行条例第110条之4第1项第4项)
- a)公司审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席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执行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公司合规委员会等全公司会议,并通过这些会议,公司董事(不包括审计监督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向公司审计监督委员会报告与集团管理和业务运营相关的重要事项,包括与合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相关的事项作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 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发现任何可能对集团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时,应立即向公司审计和监督委员会报告。
- c)子公司的董事、审计师和员工发现任何可能对集团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时,应立即向公司监察部门报告。公司监察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将报告内容报告公司审计监事会。
- d)根据公司规定,公司高管和员工应通过内部通函向公司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报告集团业务执行情况。
- e)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会计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监事会报告、交流集团审计情况。
- ④确保上述③举报者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不利待遇的制度(公司法施行条例第110条之4第一项第5项)
我公司的公司章程禁止对上述③中的举报人给予不公平和不利的待遇,我们的子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 ⑤与公司监事会成员执行职务所产生费用的预支或报销程序有关的事项(仅限于与执行监事会职责有关的事项),以及处理因执行该职务而产生的费用或债务的其他政策(公司法施行条例第110条之4第1项第6项)
监事会委员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请求预支与其执行职务(仅限于与执行监事会职务有关的费用)的费用时,该费用或债务应立即处理,除非与该请求相关的费用或债务被认为对于执行监事会职责是不必要的。
- ⑥确保公司审计监事会有效进行审计的其他制度(公司法施行条例第110条之4第一项第7项)
- a)董事(不包括审计和监事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和监事委员会成员定期交换信息和意见,以促进相互沟通,审计和监事委员会成员出席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等重要会议,直接就董事(不包括审计和监事委员会成员)和执行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发表意见。
- b)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将合作建立一个体系,使公司审计监事会通过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子公司公司审计师的合作,进行更加有效和高效的审计。
- c)从保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和独立性角度考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人事调动、人事考评、处分等应当事先征得审计监事会同意。
- d)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有关公司监事会委员或监事会委员的选任提案以及监事会委员或监事会人员的报酬的建议,应当根据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征得监事会或监事会的同意或者公司监事会或监事会的决定。
- e)公司选任的审计、监事会成员应包括具有适当经验、能力和必要的财务、会计、法律知识的人员,特别是具有足够财务、会计知识的一名或多名人员。
- 消除反社会势力的制度
本集团坚决拒绝任何反社会势力的无理要求,并在行为准则中规定,将与反社会势力断绝一切关系,并彻底告知全体董事、高管及员工。此外,作为内部机构,我们将在总部设立一个部门来监督反社会势力的应对工作,并将与警察等外部专门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系统地处理反社会势力的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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